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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外甥名字买保险引诉讼 连本带利丢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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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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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7-3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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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7-29 14: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5年前的一天,冯先生在邮局遇到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一款五年期分红型产品。

    冯先生对该保险颇为心动,但其早已过了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年龄,而且冯先生并无子女。

    因与妹妹家里关系走得近,冯先生便与妹妹商量用其儿子小周(冯先生的外甥)作为名义上的保险受益人,帮忙购买保险产品。经小周一家人同意,冯先生便与小周父子相称购买了一份近14万元的理财产品。

    5年过去了,保险到期,保险公司将近17万元的保险金和红利支付给了小周。

    不巧的是,冯先生与妹妹家却因继承纠纷关系闹僵了。当冯先生要求小周一家返还保险金及其利息和红利时,却吃了闭门羹。为此,冯先生将小周一家起诉至法院。

    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和实际受益人身份不同的情况,两者也经常就保险金起纠纷,究竟该如何解决?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

    法律服务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哪些人?

    张浩律师表示,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明确规定,投保人有权将以下人员作为实际保险的受益人。

    一是投保人自己,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大多都是一致的身份。

    二是自己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是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者是近亲属。

    四是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是被保险人同意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也应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律师说法

    外甥拿走保险金合法

    张浩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冯先生是投保人,其外甥小周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依据《保险法》第12 条和第18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两法条都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保险金的受益者。

    因此,在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小周持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材料的原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将期满生存保险金给付小周,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

    张浩律师表示,如果冯先生无法举证自己是涉案保险合同的实际受益人,也不能举证保险公司发放保险金对象或者程序上存在不合法等规定。

    那么,保险所得的保险金就应归合同上受益人小周所有,投保人冯先生是没有份儿的,法院应依法驳回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签订协议可避免同类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投保人与实际受益人经常不是同一个人而引发的纠纷问题很多。

    案件中冯先生因考虑与小周一家是亲戚关系,并未订立相关协议,导致在举证过程中,冯先生因没有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为实际受益人。因此,其要求返还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所以败诉。

    因此,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在投保之前,应考虑具体的情况,如果有必要,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录音等留存证据。

    这样,在出现纠纷问题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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