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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上午买保险下午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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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8-16 09: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买了保险次日生效,合理吗

      上午刚给爱车买了交强险,拿到了保险单和缴款发票,下午开车就出事。由于保险公司以没到次日零点合同生效期为由,拒绝赔偿,车主无奈打起了官司。

      前天,该案在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是交了保险费拿到保险单算不算有保险了?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实习生 张辛未

      车主

      上午投保下午撞人

      去年4月7日,家住南岸区的杨先生接到某保险公司的电话推销,业务员提醒他名下的一辆比亚迪 轿车即将保险到期。杨先生一查,保险竟然是第二天即4月8日到期。担心轿车脱保,杨先生打电话给这个业务员,对方称周末不上班。

      4月9日是星期一,杨先生就来到位于南坪的这家保险公司办交强险。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杨先生买保险,就是为了保险“万一”。买完保险,杨先生心中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谁也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时45分,杨先生真的发生了意外,他在南岸区南滨路上开车时不小心撞了人。由于交了保险,杨先生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可对方说的话让他打了一个寒战。

      保险

      头天投保次日生效

      接线员表示,杨先生的保险合同约定保单次日才生效,为此保险公司拒绝派人到现场理赔。

      杨先生支付了12万多元治疗和损失费。按照交通强制险的赔付率,保险公司应赔偿他7万多元。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无果,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理赔款。

      前天在法庭上,杨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廖金容律师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廖金容律师称,保险单正本显示生成保单时间是当日11时46分8秒,保单应该即时生效。

      不服

      真空期该车主买单?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保险合同注明保险期自4月10日零时起至第二年4月9日二十四时止。投保都是次日零时生效,除非投保人有特别约定。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表示择日判决。昨天,重庆晚报记者联系上杨先生,他表示,当时自己并没有注意保险开始时间,业务员也没有提醒他,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钱给了,保单也出了,次日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这个次日生效引发的保险真空期,难道该我们车主担责?”杨先生不服气。

      大多是约定生效时间

      昨日下午,重庆晚报记者咨询了四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均表示新车投保一般是即时生效,即签订合同时就生效。

      对于旧车续保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表示,如果是保险到期后再来续保,客户在购买车险的生成时间是下午6时,则要延后2小时,也就是晚上8时保险才能生效。业务员会提醒车主在这两个小时的空当期最好不要用车,因为是“脱保”期间,发生事故车主自行担责。其他保险公司均表示是和投保人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表示,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零时起保”格式条款不仅加重投保人的责任,而且排除了投保人在“真空期”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投保人对格式条款无法作出选择,只能被动接受。由于该格式条款的内容出现了保险法第19条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属于无效条款。

      新车投保就出事

      保险公司

      拒赔败诉

      去年1月13日17时04分,大足的彭先生来到保险公司,为一辆新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当天,彭先生将车借给朋友开。当晚9时许,朋友开车撞车撞人。彭先生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对方说保单没生效,不受理。

      事后,伤者杨先生把车主彭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索赔各类损失6万多元。

      去年10月,大足区法院一审判定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外,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它没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有特别的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说明。

      保险上诉到市一中院。今年初,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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