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一起强奸案,因办案民警收取犯罪嫌疑人家属好处费,导致该犯罪嫌疑人逃离法律制裁。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对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新华派出所原民警黄某甲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收了好处费 致使嫌疑人不被批捕 2012年3月2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对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3日对林某甲、蔡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在林某甲被刑事拘留的两三天后,林某甲的亲戚卓某甲为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便约该案办案民警黄某甲吃饭,并提出希望其能对林某甲提供“关照”,黄某甲为此收受卓某甲给付的人民币3000元。 不久,卓某甲又约黄某甲吃饭,再次向其提出帮助林某甲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黄某甲答应了卓某甲的请托并收受了其给付的人民币2000元。 2012年3月9日,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业务指导中队呈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黄某甲向卓某甲提出该案需要费用疏通关系,卓某甲立即提出给黄某甲人民币2万元让其安排,随后,黄某甲通过同事转账方式,获取该笔“黑金”。 黄某甲如何“暗箱操作”该案件?黄某甲在收受卓某甲给予的上述财物之后,为使林某甲不受追究刑事责任,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采用引诱、主观臆造等形式制作有利于使林某甲逃避刑事处罚的笔录材料,致使蔡某某、林某甲涉嫌强奸罪一案在报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被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林某甲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林某甲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法院: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 此案为何判处缓刑?一审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黄某甲一项罪名徇私枉法罪。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甲作为侦查人员,收受卓某甲所给予的2.5万元之后,故意包庇林某甲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亦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案中的受贿情节的刑罚处罚应重于其徇私枉法情节的刑罚处罚,故对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行为应按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此外,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不具再行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后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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