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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一女教师与未成年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他们的第一次竟然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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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6-1 08: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5月31日上午,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一次发生关系,是在帮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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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配图)

    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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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配图)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

    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此案中,未成年人能够随意入住宾馆
    那么以后,
    未成年人还能这么任性吗?

    注意!注意!注意!
    6月1日起,未成年人入住快捷酒店


    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对未成年人入住快捷酒店的情况,今天开始实行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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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网络)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无前述人员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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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泰州市公安局已向泰州各大旅馆发布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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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这样的条例能编织一张安全大网,让我们的孩子在青春的躁动期平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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