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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8-23 1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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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泰州
对不起 上面发言打错了 应该是 万一法院不支持你 ,人家反过来找你赔偿 。再补充一下 ,楼主都在那个单位 ...
《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此规定上非常明确地说明,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本案中的申诉人的月工资收入是非常明确的,有25个月的工资单为证,那么计算加班工资时的日工资是可以清楚地计算出来的,不以月工资收入计算日工资的方式计算日工资,而以800元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你说泰兴劳动仲裁院有没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这一条明确说明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们先不谈他们确认我的合同无效有无依据,就是合同真的被确认无效了,以最低工资标准结算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泰兴劳动仲裁院无视本条规定,在根本没有调查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以最低工资标准800元计算日工资你说有没有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
此法律条款再次为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的工资标准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案中“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非常清楚的。泰兴劳动仲裁院无视本条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800元计算日工资你说有没有问题?
泰兴劳动仲裁院无视多条法律规定,迎合企业,千方百计以不良企业所说的800元工资结算本案,你说有没有问题?
你是不懂劳动法,没看出来泰兴劳动仲裁院有问题,还是明知有问题故意为他们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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