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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称在外打工妻子“下落不明” 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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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7-3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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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3-12 15: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直到回婆家办理户口手续,于英才知道,早在一年多前,由丈夫陈军起诉、法院的一纸判决,她和陈军维系了10多年的婚姻结束了。婚姻如此结束,让于英既诧异,又难过。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军怎么就能办理离婚手续呢?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陈军提出的理由竟是自己“下落不明”。

    2001年,老家东方的于英嫁给了琼中某农场的陈军,并生育了一个女孩。2007年,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于英和陈军到了深圳打工。因为找到还不错的工作,于英便留在那边工作。而陈军因为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便一个人先回到了琼中。

    2012年9月,于英回家处理户口问题,需要找陈军拿结婚证。这时,陈军告诉她,他们已经离婚了。于英难以置信,到了法院一问,原来,陈军以她外出打工,几年没回来,联系不上为由,在2011年的时候,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审理中,陈军还提交了一份由农场出具的,于英4年来下落不明的证明。

    法院采信了这份证明,在公告之后,作出缺席判决,判决陈军与于英离婚,并以报刊公告送达形式告知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过判决,于英和陈军的婚姻在2011年宣告结束。而这时,在深圳打工的于英完全不知情。

    遭遇“被离婚”的于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海南大花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坤卿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分居或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是有权申请法院判决离婚的。如今,根据法院生效判决,陈军和于英的婚姻已经结束。如果于英对判决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离婚判决中未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于英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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